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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高清宫腔镜系统(BSZC2019-J1-11076-XYZX)成交公告
2019年04月22日 18:3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高清宫腔镜系统品目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采购单位西林县妇幼保健院行政区域西林县公告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8:30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成交日期2019年04月22日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谢可亮(组长)、韦冬萍、农和(业主评委)总成交金额¥60.680000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红萍项目联系电话07762870340采购单位西林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单位地址西林县县城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梁海燕 0776-8682181代理机构名称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百色市龙景区那毕大道12号环球商业中心右塔11楼1102-1103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红萍0776-2870340附件:附件1附件:采购文件及推荐函.zip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西林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就“高清宫腔镜系统”项目(项目编号:BSZC2019-J1-11076-XYZX)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BSZC2019-J1-11076-XYZX
项目名称:高清宫腔镜系统
项目联系人:张红萍
联系方式:07762870340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西林县妇幼保健院
采购单位地址:西林县县城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梁海燕 0776-8682181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百色市龙景区那毕大道12号环球商业中心右塔11楼1102-1103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红萍0776-2870340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BSZC2019-J1-11076-XYZX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成交日期:2019年04月22日
总成交金额:60.68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成交人:南昌子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人民币陆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606,800.00)
成交人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钟陵路124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9102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桂价费【2015】299号文件计取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谢可亮(组长)、韦冬萍、农和(业主评委)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高清宫腔镜系统1台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高清宫腔镜系统1台
七、其它补充事宜
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西林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就《高清宫腔镜系统》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谈判,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高清宫腔镜系统
二、采购项目编号:BSZC2019-J1-11076-XYZX
三、采购项目内容:高清宫腔镜系统1台,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四、竞标公告时间:2019年4月15日
五、成交公告期限: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六、谈判时间:2019年4月19日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谢可亮(组长)、韦冬萍、农和(业主评委)
七、采购结果:
成交人:南昌子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人民币陆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606,800.00)
成交人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钟陵路124号
序号
主要采购内容
单位及数量
品牌
型号规格
总价
1
高清宫腔镜系统
1套
杭州市桐庐医疗光学仪器总厂
22 6.4mm
12 4mm
606800
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桂价费【2015】299号文件计取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9102.0元。
八、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西林县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及电话:梁海燕
联系电话:0776-8682181
代理机构: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红萍 联系电话:0776-2870340
代理机构地址: 百色市龙景区那毕大道12号环球商业中心右塔11楼1102-1103号
十、说明:
1、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湘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质疑联系人:张红萍 质疑电话:0776-2870340
3、质疑书内容:
(1)质疑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有关违规违法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质疑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质疑或投诉时间。
如不按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